英國學生簽證新規:監護公司可代簽承諾函

發佈日期:2026/4/7 | 130 天前 | 1,023

2026年3月26日,英國內政部(Home Office)更新《兒童學生監護人指導意見》(Guidance for Child Students),針對監護機構的職責作出多項調整。值得港澳臺家長與監護機構留意的是,新規定允許在特殊情況下,由監護公司代替監護人或寄宿家庭的主要照顧者,為低齡留學生簽署承諾函(Letters of Undertaking)。新指引將於2026年4月7日正式生效。以下整理四大改動重點:

1、許可的寄宿安排

明確除了核心寄宿安排外,低齡留學生亦可短暫與父母或朋友同住,或於學校旅行期間寄宿,但必須事先取得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意。

2、承諾函要求更清晰

就學生生活安排變更(包括由監護機構協調的安排),清楚說明何時需要重新簽署承諾函。

3、緊急情況更具彈性

如學生生病或學校出現突發問題,容許先作緊急寄宿安排,待學生安頓後再盡快補交承諾函。

4、監護機構角色確認

確認監護機構在獲得同意、並由指定監護人(即寄宿家庭主要照顧者)簽字的前提下,可代為完成承諾函。

整體而言,英國政府對監護組織的管理趨向更嚴謹,既明確了指定監護人的法律定義,亦細化了成為指定監護人的條件,顯示英國監護行業正進一步規範化。

此外,新指引中亦加入與英國教育出海策略聯動的海外校區相關項目,未來低齡留學生或可選擇「分段式就讀」:先在海外分校完成部分學業,再回到英國本校完成其餘課程,有助降低接受英式教育的總開支。港澳臺家庭可密切留意後續發展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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